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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2月,被告李某未取得駕駛證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王某駕駛的三輪車相撞,致王某當場死亡,造成重大交通事故。而李某所駕車輛是從朋友處借的。經交警部門認定,被告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,王某不負事故責任。而被告李某所駕駛車輛的實際車主為被告張某,先是張某將該車借給無證駕駛的被告薛某,而后被告薛某又將車輛交給同樣無證的被告李某駕駛。
該案經涇陽縣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決: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11萬元,李某、張某、薛某賠償相應的損失,并判處李某刑期。現保險公司請求判令被告李某、張某、薛某返還其墊付的賠償金。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李某未取得駕駛資格,對于已經墊付的保險賠償金,原告保險公司依法取得追償權。被告李某作為侵權人,被告張某、薛某對該起事故的發生有一定過錯,均應承擔相應責任。故依法判決:由被告李某返還原告墊付的賠償金88000元,由被告張某、薛某各返還原告墊付的賠償金11000元。
法官提醒:“法規記心中,三思而后行”,給朋友幫忙借車本無可厚非,但作為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應謹慎,最好不要錯借,否則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此外,駕駛機動車,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,無證駕駛害人害己,現實發生的慘劇,給每位車友血淋淋的教訓。(陽光報記者 張凱)
車輛外借 哪些情形要擔責
根據最高法出臺的《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,明確指出,車輛發生交通事故,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以下4種情況下,應當承擔賠償責任:
借給飲酒人的車主要擔責
明知借車者飲酒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,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,還將車出借。就像車主靳軍把車借給喝了酒的魏鵬,就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出借故障車車主要擔責
如果車主知道或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,且缺陷是造成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的,車主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借給無駕照者車主要擔責
將車借給沒有駕照的人,出事故后,車主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。
搭車出事后車主要擔責
其他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。如,2012年3月7日,西峽縣司機王某途中拉了倆村民,后出事故致一男子死亡,車主和司機被判賠償41萬余元。即使對搭乘人員免費,司機和搭乘者之間也形成了類似于旅客運輸合同的法律關系。
(內容轉自陜西交通廣播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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